更新时间:2023-11-10 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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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对象命名

数据库对象命名需要满足约束:长度不超过63个字符,以字母或下划线开头,中间字符可以是字母、数字、下划线、$、#。

  • 【建议】避免使用保留或者非保留关键字命名数据库对象。

    可以使用SELECT * FROM pg_get_keywords()查询GaussDB(DWS)的关键字,或者在《SQL语法参考》中“关键字”章节中查看。

  • 【建议】避免使用双引号括起来的字符串来定义数据库对象名称,GaussDB(DWS)中使用双引号将数据库对象名称括起来时表示对大小写敏感。数据库对象名称大小写敏感会使定位问题难度增加。
  • 【建议】数据库对象命名风格务必保持统一。
    • 增量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进行业务迁移的系统,建议遵守历史的命名风格。
    • 数据库对象名称由字母、数字和下划线组成,并且不能由数字开头。建议使用多个单词组成,以下划线分割。
    • 数据库对象名称最好能够望文知意,尽量避免使用自定义缩写(可以使用通用的术语缩写进行命名)。例如,在命名中可以使用具有实际业务含义的英文词汇或汉语拼音,但规则应该在集群范围内保持一致。
    • 变量名的关键是要具有描述性,即变量名称要有一定的意义,变量名要有前缀标明该变量的类型。
  • 【建议】表对象的命名应该可以表征该表的重要特征。例如,在表对象命名时区分该表是普通表、临时表还是非日志表:
    • 普通表名按照数据集的业务含义命名。
    • 临时表以“tmp_+后缀”命名。
    • 非日志表以“ul_+后缀”命名。
    • 外表以“f_+后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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