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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3 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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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如果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证据保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果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图1 电子合同云平台的技术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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