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如果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证据保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果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图1 电子合同云平台的技术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