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名词解释
序号 |
名称 |
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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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仲裁 |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劳动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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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动仲裁管辖机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如果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3 |
劳动争议适用范围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4 |
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