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主办单位负责人 更多内容
  • 主体负责人与网站或APP负责人信息比对

    主体负责人与网站或APP负责人信息比对 主体负责人与网站或APP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时,手机号码、邮箱和身份证号码都不能相同;如果是同一人时,所有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即使提交至管局,也会因此被管局退回。 父主题: 初审驳回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备案材料模板下载

    内蒙古注销申请表 内蒙古新增接入承诺书(个人) 内蒙古新增接入承诺书(企业) 上海 上海 域名 授权书 上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负责人授权书模板(2023版) 上海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企业(2023版) 上海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个人(2023版) 江苏 江苏注销网站备案申请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备案材料模板下载

    内蒙古注销申请表 内蒙古新增接入承诺书(个人) 内蒙古新增接入承诺书(企业) 上海 上海域名授权书 上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负责人授权书模板(2023版) 上海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企业(2023版) 上海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个人(2023版) 江苏 江苏注销网站备案申请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重庆管局要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暂无归属地要求。 网站信息 需备注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主体、网站负责人不是同一人需两个不同的紧急联系人姓名以及电话(不能与主体、网站负责人信息相同)。 网站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网站名称不能含有英文或者使用英文。 域名所有者必须与备案主体一致。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江西管局要求

    .miit.gov.cn。 二级域名除了政府机关,其他类型需要备案。 网站负责人必须是法人,无授权书要求。 网站负责人非主体负责人的情况下,手机号码不得与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重复,应急号码也不得与主体负责人的所有联系方式重复,无归属地要求。 电子材料 有效证件原件电子版。 营业执照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湖南管局要求

    网站负责人如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包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网站负责人非主体负责人的情况下,手机号码不得与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重复,应急号码也不得与主体负责人的所有联系方式重复,无归属地要求。 已备案成功的网站必须正常开放,网站内容必须符合单位性质,备案号须悬挂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修订记录

    “网站信息”的参数说明,包括网站名称、网站服务内容、服务类型、前置审批内容、网站负责人信息。 修改 注销主体 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 2020-04-16 第三次正式发布。 新增 “验证备案类型”的参数说明,包括地域、主办单位性质、证件类型、域名、云服务类型。 2020-03-09 第二次正式发布。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原备案在华为云)

    取方式。 负责人信息:指备案系统APP信息中的负责人,也是APP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备案必须为单位内员工,可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内其他APP建设管理者;个人备案必须为备案主体本人。 如果APP负责人和主体负责人是同一个人,请勾选“选择**负责人”。反之,请勾选“填写新负责人”,并填写负责人信息,具体请参考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新增接入(原备案在华为云)

    取方式。 负责人信息:指备案系统APP信息中的负责人,也是APP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备案必须为单位内员工,可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内其他APP建设管理者;个人备案必须为备案主体本人。 如果APP负责人和主体负责人是同一个人,请勾选“选择**负责人”。反之,请勾选“填写新负责人”,并填写负责人信息,具体请参考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原备案在华为云)

    取方式。 负责人信息:指备案系统APP信息中的负责人,也是APP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备案必须为单位内员工,可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内其他APP建设管理者;个人备案必须为备案主体本人。 如果APP负责人和主体负责人是同一个人,请勾选“选择**负责人”。反之,请勾选“填写新负责人”,并填写负责人信息,具体请参考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修订记录

    内容、网站负责人信息。 修改 变更备案,增加“示例:营业执照地址变更”。 变更备案,修改变更备案类型,新增须知。 首次备案,补充上传资料的参数说明、真实性核验的常见问题超链接。 2020-04-16 第三次正式发布。 新增 “验证备案类型”的参数说明,包括地域、主办单位性质、证件类型、域名、云服务类型。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主体负责人”/“网站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吗

    “主体负责人”/“网站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吗 主体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吗 大部分管局要求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负责人必须填写法定代表人,如情况特殊,需咨询对应管局尝试作特殊申请,以管局实际要求为准。 网站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吗 具体以管局实际要求为准,网站负责人可以不是法定代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选错了用例设计负责人怎么办?

    选错了用例设计负责人怎么办? 转他人设计用例:由用例设计相关处理人操作,表示将用例设计转给其他人处理如如下图1,用例设计人点击【转他人设计用例】按钮; 变更用例设计人:由用例设计主处理人操作,用例设计主处理人可以设置用例设计处理人,查看主设计人参考查看用例的主设计人和主执行人,可以添加、删除用例设计人。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新增接入(原备案在华为云)

    取方式。 负责人信息:指备案系统APP信息中的负责人,也是APP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备案必须为单位内员工,可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内其他APP建设管理者;个人备案必须为备案主体本人。 如果APP负责人和主体负责人是同一个人,请勾选“选择**负责人”。反之,请勾选“填写新负责人”,并填写负责人信息,具体请参考表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备案方式

    等),减少用户操作,提高信息准确度。 人脸识别 真实性核验 APP备案采用人脸识别功能,支持使用人脸识别功能进行真实性核验,自动识别主办单位或网站负责人的真实性,缩短备案时间,提高备案效率。 支持的备案功能 表1 使用华为云APP与PC端备案支持的备案功能 备案功能 使用APP备案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验证备案类型”注意事项

    证件签发地的省份。 主办单位性质 请按照实际单位性质进行选择。 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请选择“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请选择“事业单位”。 其中,个人备案与单位备案的介绍,请参见个人备案与单位备案FAQ。 主办单位名称 请输入主办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请根据主办单位性质,选择正确的证件类型。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步骤一:注册主账号(操作主体:IT负责人)

    步骤一:注册主账号(操作主体:IT负责人)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如子公司C、子公司D)、孙公司(如孙公司D1),分别由各自指定的IT负责人在华为云上分别注册自己的主账号,独立制定华为云的预算并充值,并在华为云上建立独立的组织结构(参照步骤二)。不要把子公司的账号关联为集团公司的子账号。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快速完成ICP备案

    请根据您的备案地区了解相关政策要求。详情请参见各地区管局备案要求。 准备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时,需在上传相关资料,如主体负责人证件、网站或APP负责人证件、主办单位证件等。为顺利完成ICP备案,请提前做好准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请参见准备备案材料。 步骤二 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是在服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创建物理连接

    企业项目是一种云资源管理方式,企业项目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云资源按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内的资源管理、成员管理。 联系人姓名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手机号码。 联系人Email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邮箱地址。 单击“提交”。 华为云工勘。 华为云评估用户需求和运营商资源,与用户确认可满足用户需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步骤1:物理连接接入

    企业项目是一种云资源管理方式,企业项目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云资源按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内的资源管理、成员管理。 联系人姓名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手机号码。 联系人Email 用户侧专线负责人邮箱地址。 单击“提交”。 华为云工勘。 华为云评估用户需求和运营商资源,与用户确认可满足用户需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 APP信息的负责人是必须填写哪个职务的人员?

    APP信息的负责人是必须填写哪个职务的人员? 负责人职务没有固定要求,但必须是随时能联系上并确实为APP负责的人员,一般可填写APP负责人。 父主题: APP备案FAQ

    来自:帮助中心

    查看更多 →

共105条
看了本文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