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步骤
定级
系统运营单位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自行申报。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受侵害的客体 |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
||
一般损害 |
严重损害 |
特别严重损害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一级 |
第二级 |
第二级 |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
第二级 |
第三级 |
第四级 |
国家安全 |
第三级 |
第四级 |
第五级 |
备案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定级单位到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省级单位到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备案,各地市单位一般直接到市级网安支队备案,也有部分地市区县单位的定级备案资料是先交到区县公安网监大队的,具体根据各地市要求来。备案的时候带上定级资料去网安部门,一般两份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档,纸质的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安全建设与整改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测评完成之后根据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高危风险。测评的结论分为:不符合、基本符合、符合。当然符合基本是不可能的,那是理想状态。
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及《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