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对话历史
功能介绍
根据chat_id获取对话历史,返回历史的question和answer数据。
URI
GET /v1/koosearch/chat-history/{chat_history_id}
参数 |
是否必选 |
参数类型 |
描述 |
---|---|---|---|
chat_history_id |
是 |
String |
对话历史ID。获取方式:【对话管理】-【对话历史】中的【对话ID】,即为【对话问题】所对应的【对话ID】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4 |
请求参数
参数 |
是否必选 |
参数类型 |
描述 |
---|---|---|---|
X-Auth-Token |
是 |
String |
接口鉴权使用的Token,Token获取方式参考:获取IAM用户Token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1000000 |
响应参数
状态码: 200
参数 |
参数类型 |
描述 |
---|---|---|
chat_id |
String |
会话ID,会话的唯一标识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4 |
knowledge_repo_id |
String |
知识库ID,当前会话参考的知识库ID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4 |
create_date_time |
String |
会话发生的时间戳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13 |
is_del |
Integer |
当前对话是否删除标记,0:未删除,1:已删除 枚举值:
|
question_models |
Array of QuestionModel objects |
当前会话详情,包括问题、答案、参考分片信息等 数组长度:0 - 65535 |
参数 |
参数类型 |
描述 |
---|---|---|
question_id |
String |
问题ID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4 |
chat_id |
String |
会话ID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4 |
question |
String |
问题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5535 |
answer |
String |
答案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65535 |
create_date_time |
String |
对话发生时间 最小长度:1 最大长度:13 |
feedback_status |
Integer |
是否有问题反馈 枚举值:
|
question_reference_models |
Array of QuestionReferenceModel objects |
当前答案的参考文件和分片详情 数组长度:0 - 65535 |
请求示例
无
响应示例
状态码: 200
成功
{ "chat_id" : "9eafef43-0fc5-4f62-891a-34810ada9f20", "knowledge_repo_id" : "2e1524cc-cf40-4607-9134-1204f320b868", "create_date_time" : "1717641946646", "is_del" : 0, "question_models" : [ { "question_id" : "7ae2d834-591a-4a2b-bba5-53802c93998f", "chat_id" : "9eafef43-0fc5-4f62-891a-34810ada9f20", "question" :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哪些子业务?", "answer" :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以下子业务:\n\n-人寿保险: 这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n-健康保险: 这类保险主要是为了减轻因疾病、意外伤害或其他健康问题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负担。 \n-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损害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n\n文档中还提到,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与财产保险业务相结合。", "create_date_time" : "1717641952936", "feedback_status" : 0, "question_reference_models" : [ { "id" : 2141249532, "reference_id" : "aa1298dfe8a2cfd3f4392019231137d2", "doc_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df", "sub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1)", "doc_content" :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n(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n(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n(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n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n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n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n(一)分出保险;\n(二)分入保险。\n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n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n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n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n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score" : 0.478392 }, { "id" : 2141249533, "reference_id" : "aa1298dfe8a2cfd3f4392019231137d2", "doc_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df", "sub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doc_content"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n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n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n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n(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n(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n(三)保险标的;\n(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n(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n(六)保险金额;\n(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n(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n(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n(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n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n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score" : 0.0246569 }, { "id" : 2141249534, "reference_id" : "aa1298dfe8a2cfd3f4392019231137d2", "doc_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df", "subtitle"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doc_content"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n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n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n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n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n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n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score" : 0.014672 } ] } ] }
状态码
状态码 |
描述 |
---|---|
200 |
成功 |
错误码
请参见错误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