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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5 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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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联系方式”填写要求

关于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求

  • 如果备案订单中填写的主体负责人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同,则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对应填写的联系电话、邮箱也不能相同。
  • 同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包括其使用的电话、邮箱)不能给多个主体备案。
  • 不同主体备案,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邮箱不能相同。
  •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有多家公司需要备案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需保持一致。

关于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求

  • 如果备案订单中填写的主体负责人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同,则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对应填写的联系电话、邮箱也不能相同。
  • 同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包括其使用的电话、邮箱)不能给多个主体备案。
  • 不同主体备案,主体负责人、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邮箱不能相同。
  •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有多家公司需要备案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需保持一致。

关于电话、邮箱的设置

  • 手机号、应急电话、办公室电话必须真实、有效,且是备案主体长期使用的号码,不能填写其他公司的电话。
  • 联系方式中填写的号码,请勿设置黑名单、骚扰拦截等。如果电话无法拨通,备案申请会被驳回。
  • 填写“办公室电话”时,如果没有固定电话,请填写相关负责人的手机号码,格式:086+区号+手机号码。部分管局要求必须填写固定电话,具体请以管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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