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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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P FUNCTION

功能描述

删除一个已存在的函数。

注意事项

  • 如果所删除的函数为重载函数,则删除时需要指明该函数的参数类型,如为非重载函数,则可直接指定函数名进行删除。
  • 如果函数中涉及对临时表相关操作,则无法使用DROP FUNCTION删除函数。

语法格式

1
2
DROP FUNCTION [ IF EXISTS ] function_name 
[ ( [ {[ argmode ] [ argname ] argtype} [, ...] ] ) [ CASCADE | RESTRICT ] ];

参数说明

  • IF EXISTS

    如果指定的函数不存在,则发出一个notice而不是抛出一个错误。

  • function_name

    要删除的函数名字。

    取值范围:已存在的函数名。

  • argmode

    函数参数的模式。

  • argname

    函数参数的名称。

  • argtype

    函数参数的数据类型。

  • CASCADE | RESTRICT
    • CASCADE:级联删除依赖于函数的对象(比如操作符) 。
    • RESTRICT:如果有任何依赖对象存在,则拒绝删除该函数(缺省行为)。

示例

删除名称为add_two_number的函数:

1
DROP FUNCTION add_two_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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