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1 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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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变量

介绍PL/SQL中变量的声明,以及该变量在代码中的作用域。

变量声明

变量声明语法请参见图1

图1 declare_variable::=

对以上语法格式的解释如下:

  • variable_name,为变量名。
  • type,为变量类型。
  • value,是该变量的初始值(如果不给定初始值,则初始为NULL)。value也可以是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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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Gauss=# DECLARE
    emp_id  INTEGER := 7788;  --定义变量并赋值
BEGIN
    emp_id := 5*7784;  --变量赋值
END;
/

变量类型除了支持基本类型,还可使用%TYPE和%ROWTYPE去声明一些与其他表字段或表结构本身相关的变量。

%TYPE属性

%TYPE主要用于声明某个与其他变量类型(例如,表中某列的类型)相同的变量。假如定义一个my_name变量,它的变量类型与employee的firstname类型相同,可以通过如下定义:

my_name employee.firstname%TYPE

这样定义可以带来两个好处,首先,不用预先知道employee表的firstname类型具体是什么。其次,即使之后firstname类型有了变化,也不需要再次修改my_name的类型。

%ROWTYPE属性

%ROWTYPE属性主要用于对一组数据的类型声明,用于存储表中的一行数据,或从游标匹配的结果。假如,需要一组数据,该组数据的字段名称与字段类型都与employee表相同。可以通过如下定义:

my_employee employee%ROWTYPE

多个CN的环境下,存储过程中无法声明临时表的%ROWTYPE及%TYPE属性。因为临时表仅在当前session有效,在编译阶段其他CN无法看到当前CN的临时表。故多个CN的环境下,会提示该临时表不存在。

变量作用域

变量的作用域表示变量在代码块中的可访问性和可用性。只有在它的作用域内,变量才有效。

  • 变量必须在declare部分声明,即必须建立BEGIN-END块。块结构也强制变量必须先声明后使用,即变量在过程内有不同作用域、不同的生存期。
  • 同一变量可以在不同的作用域内定义多次,内层的定义会覆盖外层的定义。
  • 在外部块定义的变量,可以在嵌套块中使用。但外部块不能访问嵌套块中的变量。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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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Gauss=# DECLARE
    emp_id  INTEGER :=7788;  --定义变量并赋值
    outer_var  INTEGER :=6688;  --定义变量并赋值
BEGIN
    DECLARE        
        emp_id INTEGER :=7799;  --定义变量并赋值
        inner_var  INTEGER :=6688;  --定义变量并赋值
    BEGIN
        dbe_output.print_line('inner emp_id ='||emp_id);  --显示值为7799
        dbe_output.print_line('outer_var ='||outer_var);  --引用外部块的变量
    END;
    dbe_output.print_line('outer emp_id ='||emp_id);  --显示值为7788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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