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前置审批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令第十一条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省通信管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本章节将为您介绍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信息。如果您的网站或App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可参考批复单位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进行办理。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prepare-icp/public_sys-resources/caution_3.0-zh-cn.png)
- 如您的主办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及网站内容、App名称及App内容等，涉及相关行业的前置审批，则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否则会导致无法通过备案审核。
- 如您已咨询对应的审批部门且被告知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ICP备案过程中您需在备注填写处填写说明或提交相关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
- **如您已获得前置审批文件，可以直接前往控制台申请备案。**
 
#### 前置审批类别及批复单位
[表1]对各个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做了详细介绍，您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批复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在上传前置审批文件前，您需正常填写ICP备案信息至填写互联网信息环节，在**前置审批类型**中选择对应的前置审批类型，填写前置审批号并上传对应的前置审批文件。
 表1前置审批批复单位 
| 分类                                                                                                               |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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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培训类]                                                       | 教育部门允许开展校外培训的审批文件                                                                                                                                                                                                                                                                                                                                                                                                                            | 各省、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省级教育部门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 [新闻类]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各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
| [出版类]  | **游戏：**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游戏版号核发单》。                                                                                                                                                                                                                                                                                                                                                                                    | 各省份省委宣传部 各省份新闻出版广电局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出版类]  | **网络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各省份省委宣传部 各省份新闻出版广电局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 请根据审核结果，提供以下其中一种前置审批文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学类药品由工信部颁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部分省市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部分省市支持） 说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部分省市支持作为前置审批文件，北京、山东等省份进行ICP备案可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作为前置审批文件，具体请以审核结果为准。 |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农药、化工生产企业审批）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 [文化类]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各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各省份省委宣传部 各省份新闻出版广电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 [网络预约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 [金融类]                                                      | 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许可文件                                                                                                                                                                                                                                                                                                                                                                                                                                 | - 人民银行  - 省金融办、银监会  - 保监会  - 证监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
| [宗教类]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
   
 #### 校外培训（高中及以下阶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凡营业内容涉及校外培训（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类的企业在办理ICP备案前均需提供备案所在地省、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
职业类培训暂不涉及该内容。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刊登的播发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新闻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出版类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份省委宣传部、各省份新闻出版广电局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prepare-icp/public_sys-resources/caution_3.0-zh-cn.png)
**游戏类**
**备案填写时"前置审批内容"请选择"出版"分类。**
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四川、湖北两省的游戏行业由新闻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其他省份的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
- 全国（除四川、湖北）：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
- 四川：新闻出版广电局
- 湖北：新闻出版局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有效期内的涉及游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游戏版号》
 ####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农药、化工生产企业审批）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 请根据审核结果，提供以下其中一种前置审批文件：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学类药品由工信部颁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部分省市支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部分省市支持）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prepare-icp/public_sys-resources/note_3.0-zh-cn.png)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部分省市支持作为前置审批文件，北京、山东等省份进行ICP备案可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作为前置审批文件，具体请以审核结果为准。
  
 
 #### 文化类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音乐、动漫等。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文化和旅游厅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各省份省委宣传部、各省份新闻出版广电局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ICP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名称/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
因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涉及金融类业务的相关前置审批文件的办理部门（仅供参考）：
- 互联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
- 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省金融办、银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互联网保险业务：保监会。
-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银监会。
- 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基金销售、融资、融资担保业务：证监会（江苏省ICP备案涉及融资、融资担保字样可咨询经信委）。
- 私募基金业务可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江苏省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提交金融ICP备案相关的审批文件）。
特殊情况（仅供参考）：
- 如基金会（慈善、公益），需提交民政部门ICP备案登记等准入证明材料和企业不从事金融业务的盖章保证书，浙江省用户还需提供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说明，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进行ICP备案。
- 若内容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的，需用户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prepare-icp/public_sys-resources/warning_3.0-zh-cn.png)
对于上述存量网站或App，华为云将会不定期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将直接予以注销备案号处置。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
- 人民银行
- 省金融办、银监会
- 保监会
- 证监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宗教类
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或开展各类与宗教相关的信息及活动，应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目前监管部门仍要求办理，若不提供，ICP备案则无法通过。
**前置审批批复单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常见问题
**咨询相关审批部门后被告知无需办理前置审批时怎么办？**
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在办理前置审批时，如对应的审批部门反馈您无需办理，您可正常填写ICP备案信息并将ICP备案信息提交初审，初审环节需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提供备注信息或提交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备注信息和说明书需包含的内容及提供方式如[表2]所示：
 表2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 | 说明信息                                                                                                                                                                                                                                                                                                                                                                                                                                                                                                                                                                                                                                                              | 提供方式                                                                    |
|:---|:---|:---|
| 备注   | 备注中需包含所联系的批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需填写座机号码，含区号+号码）及确认结果。                                                                                                                                                                                                                                                                                                                                                                                                                                                                                                                                                                                                                       | 在**华为云ICP备案系统** 中正常填写备案信息至填写互联网信息环节，在**前置审批类型** 下方的**备注框**中进行备注。        |
| 说明书  | 说明书无固定模板，需包含以下内容。 - 所联系的批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需填写座机号码，含区号+号码）。  - 网站或App开办详情介绍。  - 承诺本公司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网站或App不涉及前置审批里的内容，如果有违规情况，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可填写当天的日期并加盖您的单位公章。   | ICP备案初审时，如果审核人员告知您需要提供说明书，审核人员会在审核意见中备注邮箱或给您发送邮件通知，您可将说明书发送至审核人员提供的邮箱中。 |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prepare-icp/public_sys-resources/note_3.0-zh-cn.png)
- 如果管局规定不能提供备注信息或提交说明书，则您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 如果您的网站名称、网站内容、App名称、App内容等涉及前置审批，则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或修改相关名称及内容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