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2 GMT+08:00
DROP FUNCTION
功能描述
删除一个已存在的函数。
注意事项
- 如果所删除的函数为重载函数,则删除时需要指明该函数的参数类型,如为非重载函数,则可直接指定函数名进行删除。
- 如果函数中涉及对临时表相关操作,则无法使用DROP FUNCTION删除函数。
语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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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P FUNCTION [ IF EXISTS ] function_name [ ( [ {[ argmode ] [ argname ] argtype} [, ...] ] ) [ CASCADE | RESTRICT ] ]; |
参数说明
- IF EXISTS
如果指定的函数不存在,则发出一个notice而不是抛出一个错误。
- function_name
要删除的函数名字。
取值范围:已存在的函数名。
- argmode
函数参数的模式。
- argname
函数参数的名称。
- argtype
函数参数的数据类型。
- CASCADE | RESTRICT
- CASCADE:级联删除依赖于函数的对象(比如操作符) 。
- RESTRICT:如果有任何依赖对象存在,则拒绝删除该函数(缺省行为)。
示例
删除名称为add_two_number的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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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P FUNCTION add_two_numb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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