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景信息------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如果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证据保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果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图1电子合同云平台的技术特性   
   ![](https://support.huaweicloud.com/fadada-dgo/zh-cn_image_0000001693540666.png) 
 
